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自动翻译
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于 1971 年出版了《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这部作品被认为是规范政治哲学的重生。《正义论》支持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该理论主张:
· 平等的基本权利 · 机会均等 · 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前景。
为此,罗尔斯采用了一种称为原初立场的思想实验。在原初位置,相互无私的理性人,在一个假设的原初情境中,被罗尔斯称为无知之幕的社会细节和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所屏蔽,就他们选择生活的社会类型达成一致。这个思想实验引导罗尔斯踏上社会契约论哲学之旅,从康德的角度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目的是提供功利主义学说的替代方案。
通过原初立场,罗尔斯推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些原则规定:
· 每个人都对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全面计划有相同的要求 · 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并且 · 必须安排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最不利的人受益社会成员。罗尔斯将这最后一个命题称为差异原则。
罗尔斯双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原则要求平等自由优先于第二原则,而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平等优先于差异原则。通过其八十七个部分,“正义理论”发展了这一理论,包括:
· 原则发展和规则应用的四个阶段顺序 · 解决代际正义问题 · 主张将自然责任和义务纳入正义概念 · 证明公民不服从和出于良心拒绝是任何正义概念的必要条件, 和 · 解决了善、正确、自尊、优点、羞耻、嫉妒和道德心理学的原则。
所有的推理都是为了充分阐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以便它可以作为功利主义的合理替代品。
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理论分为三个部分,它们相互支持,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罗尔斯理论的第一部分确立了其理论结构,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原则》和《原初立场》等章节。该理论的第二部分建立了司法制度,包括“平等自由”、“分配份额”和“义务与义务”等章节。他的理论的第三部分确立了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中确立的原则创造了一个可行的正义概念。第三部分包括“作为理性的善”、“正义感”和“正义之善”等章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最终表述如下: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制度相容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制度。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它们(a)符合公正储蓄原则的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以及(b)在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位和职位公平的机会均等。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优先):正义原则按词汇顺序排列,因此只能为了自由而限制基本自由。有两种情况:(a) 较不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共享的整个自由体系;(b) 较不平等的自由必须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人所接受。
«第二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原则在词汇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利益总和最大化原则;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有两种情况:(a) 机会不平等必然会增加机会较少的人的机会;(b) 过高的储蓄率总的来说必须减轻那些承受这种困难的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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