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自动翻译
《论法的精神》是启蒙时代政治哲学和比较法的伟大文献之一。《论法的精神》由孟德斯鸠男爵历经数十年撰写和研究,是他一生研究公民学、政治学、地理学、历史学和古典学的巅峰之作。《论法的精神》于 1748 年出版,1750 年在另一篇论文中得到辩护,1757 年再次更新,在定稿之前经历了重大发展。它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一部对欧洲大陆和美洲的西方政治思想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著作。
作者查尔斯-路易·德·塞孔达特·孟德斯鸠男爵(现简称孟德斯鸠)是一位法国贵族,他因出版《波斯书信》而声名鹊起,该书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虚构了两位波斯男子之间的通信,讲述了 18 世纪欧洲的风俗习惯。他曾接受过法律教育,并在法国最高法院(法国君主制的上诉法院)担任法学家和法官,负责监督刑事诉讼程序长达十多年。随后,他进行了一次长期的海外探险,在欧洲几个主要城市停留。在这次旅行中,他在英国待了两年,对英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极大的钦佩,这种情感在《论法的精神》中得到了充分表达。回到法国后,孟德斯鸠进行了长期的政治和文化研究,最终创作了《论法的精神》,英文名为《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最初以法语出版,并于 1750 年被译成英文。仅仅一年后,罗马天主教会就将其列入禁书目录(可能是因为该论文没有赋予神职人员政治权力,暗中肯定了政教分离)。在后世,孟德斯鸠的作品在殖民地美国极具影响力。托马斯·杰斐逊甚至翻译了对这部作品的评论。《论法的精神》是美国独立战争领袖和美国开国元勋们最常引用的文本之一。杰斐逊的反联邦主义尤其受到孟德斯鸠对共和美德的论述的影响。孟德斯鸠也是三权分立及其相应制衡体系的早期理论家,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学说。本学习指南参考了安妮翻译和编辑的剑桥版《论法的精神》。 M. Cohler、Basia Carolyn Miller 和 Harold Samuel Stone。《论法的精神》分为六个部分。虽然所有六个部分都很广泛和详细,但第一部分是最具影响力和政治哲学含量的部分。在其中,孟德斯鸠概述了整篇论文中使用的一系列重要区别。孟德斯鸠指出了各种法律。虽然有自然法和神法,但他关注的是“实证”法,即由公民社会的人们制定的法律。他还提出了一种权利理论,该理论取决于国家权利、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键区别:国家权利是国家在国际上行使权力的权利;“政治权利”涉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民权利”管理公民之间的关系。作者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权利经常被混淆,并提供了大量这种混淆导致社会弊病的例子。任何国家的“法律精神”都源自权利形式与人民的文化价值观、宗教、气候、地理、美德和恶习之间的一般关系。这种“精神”是孟德斯鸠研究的真正主题,它源自法律与人民的整个物质和社会世界的关系。正是这种精神,包括其所有细微差别和特殊性,应该指导所有治理。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有三种基本类型,他的整本书都围绕这三种类型展开:共和国(其中既有民主制也有贵族制)、君主制和专制政权。尽管“精神”是社会特有的,但这三种政府形式倾向于三种总体精神立场或行动原则之一:共和国以美德为治;君主制以荣誉为治;专制政权以恐惧为治。在每种情况下,审慎的立法者都会在公民中强化这一原则。根据孟德斯鸠的说法,共和国的美德不是道德美德本身,而是“政治”美德。因此,好的共和国寻求的是积极参与、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虽然这三种类型的政府对应于精神原则,但它们同时由其字面上的政治基础设施定义。每一种都可以通过两个定义特征来识别:有多少人治理以及他们是否依法治国。共和国由民众自治,或多或少平等地执行法治。当所有执政主体都是公民时,共和国是民主的;当只有一小部分民众拥有主权时,共和国是贵族制的。君主制要求一个人根据既定法律进行统治。专制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的统治。孟德斯鸠最喜欢的共和国例子是罗马。孟德斯鸠经常引用法国作为一个强大、功能齐全的君主制。亚洲国家,尤其是日本和中国,经常被认为是专制的。孟德斯鸠赞成“温和的政府”,即建立政治自由的社会制度。对孟德斯鸠来说,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地行事的自由;相反,自由是行为有道德的自由。共和国是最适合政治自由的政府形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孟德斯鸠构建了他的温和政府三分理论。这一理论依赖于三个政府部门的分离:“立法权、对取决于国家权利的事物的行政权以及对取决于公民权利的事物的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该由三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它们对应于美国的三个政府部门)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立法机关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在国际上,这项法律由行政部门执行,行政部门根据“民族权利”行事。刑法和民法由司法部门执行。本文的其余部分分析了世界各地(主要是欧洲和亚洲)的现代和古典政府。对孟德斯鸠来说,一个文明的习俗极大地影响着政府的性质。习俗包括定义生活方式的风俗和社会实践。习俗激励政治主体的行为和心理,并有助于形成人民的总体精神,而法律精神应该与此相一致。社会习俗和实在法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好的法律与强大的习俗相辅相成,强化了人民的精神,然后人民制定了更多的好的法律。习俗和法律也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孟德斯鸠对其中一些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例如,孟德斯鸠经常引用区域气候和地理来解释人类的不同特征,声称气候越温暖,人就越懒惰,等等。其他因素包括地理、历史、地区竞争和宗教机构。对孟德斯鸠来说,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源于这种影响的汇合。确定审慎的治理与这种普遍精神高度相关,需要严格关注所有这些细节。虽然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权令人厌恶,但他并不声称专制主义不应该存在;鉴于政权的特定精神和范围,即使是专制君主也有其适当的位置。尽管孟德斯鸠的许多方面都具有前瞻性,但他并不能免受他所处环境中许多种族和父权制偏见的影响。像许多启蒙时代的哲学家一样,他相信人人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因这个原因强烈反对奴隶制;在第三部分中,他以尖刻的讽刺手法讽刺了大众对奴隶制的辩护。不过,他仍然坚称,在某些情况下,奴隶制可能比其他情况下“更容易忍受”——例如,在一个专制国家,公民已经处于专制者的政治奴役之下,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公民奴隶制应该不那么难以忍受。此外,他推测,气候较温暖的国家(明显比欧洲更靠南)的居民由于气候变暖的影响而性格低劣。他的态度也是坚定的父权制,有时甚至明显厌恶女性。由于这些观点中的许多观点只出现在本书的后半部分,而孟德斯鸠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大部分是在前半部分阐述的,因此本指南的章节摘要将主要集中在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虽然整本书都进行了论述,但关键主题和术语几乎全部在《论法的精神》的前两本书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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