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功利主义》 自动翻译
《功利主义》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于 1863 年撰写的一篇哲学论文。在这篇长文中,密尔试图为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提供一个定义,该哲学最初由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发展。作为一种哲学,功利主义认为对幸福的渴望是所有道德考虑的核心。密尔的论文扩展了边沁最初提出的哲学思想,并特别试图回应对功利主义的常见批评或误解。本指南遵循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密尔文集《论自由、功利主义和其他论文》中收录的《功利主义》版本。论文《功利主义》分为五章。
在第一章中,穆勒描述了一些道德哲学家关心的一般问题。穆勒认为,自古希腊哲学家时代以来,道德哲学领域并没有显著发展;道德所基于的一般原则和首要原则仍然未知。在穆勒之前,大多数道德哲学家都属于两种不同的伦理学思想流派,即直觉伦理学和归纳伦理学;这些思想流派在道德是人性固有的还是通过经验习得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虽然这两种伦理学形式都同意道德必须基于基本原则,但都没有成功概述这些原则是什么。《功利主义》填补了这一空白,认为所有道德问题都基于穆勒所谓的效用原则,该原则认为道德基于增加幸福(或快乐)和避免痛苦的愿望。第 2 章重点介绍功利主义和效用原则的含义。在整个章节中,穆勒回应了一系列关于功利主义的常见误解。密尔解释说,功利主义寻求增加人们生活中的快乐,而不是避免或阻止快乐。密尔还澄清了快乐的定义;他指的快乐不是满足动物欲望的快乐,而是只有人类才能欣赏的更高级的快乐。密尔还解释说,效用原则关注的不是改善个人幸福的行为,而是改善整个社会普遍幸福的行为。在第 3 章中,密尔描述了社会必须遵循功利主义思想的制裁。密尔认为,任何道德哲学(包括功利主义)的制裁都是个人的良心,每当个人做出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时,良心都会产生痛苦或悔恨的感觉。然而,功利主义具有特殊的制裁,因为它与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的自然倾向有关。由于人类天生渴望成为社区的一部分,他们倾向于遵循功利主义准则,因为他们的社会欲望引导他们寻求整个社会的改善。第 4 章包含密尔对他所认为的功利主义证据的概述。密尔认为,除了经验表明人们渴望增加幸福之外,不可能证明幸福是可取的。对于密尔来说,这一事实证明了个人行为的目标是个人自己的幸福或快乐,他认为这证明了效用原则。《功利主义》的最后一章探讨了效用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密尔指出,许多人认为对正义的渴望是道德的基础,而不是对幸福或快乐的渴望。在本章中,密尔试图证明对正义的渴望是幸福的渴望的一个子类别。密尔研究正义的理想,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与人们的合法权利相关的感觉;正义的概念包括确实存在的法律和应该存在的法律。密尔认为正义是一种基于个人自我保护的动物本能的感觉,这种本能通过人类的同情心适用于整个社区。因此,密尔认为正义类似于效用原则,因为它最终与整个社会的幸福和利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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